為減輕地震破壞,減少損失,對現有建筑的抗震能力進行鑒定。在下列情況下,應對現有建筑應進行抗震鑒定:
1、接近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建筑。
2、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提高的建筑。
3、需要改變結構的用途和使用環境的建筑。
4、其他有必要進行抗震鑒定的建筑。
1、搜集建筑的勘察報告、施工和竣工驗收的相關原始資料;當資料不全時,應根據鑒定的需要進行補充實測。
2、調查建筑現狀與原始資料相符合的程度、施工質量和維護狀況,發現相關的非抗震缺陷。
3、根據各類建筑結構的特點、結構布置、構造和抗震承載力等因素,采用相應的逐級鑒定方法,進行綜合抗震能力分析。
4、對現有建筑整體抗震性能作出評價,對符合抗震鑒定要求的建筑應說明其后續使用年限,對不符合抗震鑒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應的抗震減災對策和處理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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